近日,江西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小珍(化名)随意停放共享电动自行车导致小建(化名)碰撞后摔倒受重伤,被判赔偿17万余元。
据悉,2021年小珍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在未支付骑行费用和因车辆驶出服务区产生的调度费情况下,将车停在行车道内离开了现场。
不久,15岁的小建驾驶一辆临牌超标电动自行车行驶时,不慎撞上共享电动自行车受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建承担主要责任;小珍承担次要责任。
2022年6月,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建构成七级伤残,与此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关系。
法院查明,小建在此次事故中的各项损失合计70万余元,判定小珍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小建17万余元。
小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今年年3月1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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